为加强教育部机关、直属单位和部属高等学校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和处置信息技术安全事件,协调相关力量做好应急响应处理,降低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与影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信息技术安全事件定义。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6-2007,以下简称《指南》),本流程中所称的信息技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是指除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以外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事件和其他信息安全事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教育部机关、直属单位和部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部属单位)发生的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工作。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工作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根据《指南》将安全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第四条 安全事件自主判定。各部属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应根据《指南》,视信息系统重要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对工作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自主判定安全事件等级。
第五条 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报告与处置分为三个步骤: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和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
(一)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
1.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操作人员一旦发现上述安全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断网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保留现场,并报告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2.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同时以口头通讯的方式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信息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一步判定安全事件等级,对确认属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应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和科技司。办公厅负责上报有关部领导;科技司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与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联系。
4.紧急报告内容包括:(1)时间地点;(2)简要经过;(3)事件类型与分级;(4)影响范围;(5)危害程度;(6)初步原因分析;(7)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5.对于在京部属单位,信息中心应立即组织相关技术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协助处置工作;对于京外部属单位,自主组织本单位技术力量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等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取证和处置工作。
6.部属单位应及时跟进事件发展情况,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补报。
(二)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
1.事中情况报告应在安全事件发现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
2.事中情况报告由部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3.安全事件的事中处置包括:及时掌握损失情况、查找和分析事件原因,修复系统漏洞,恢复系统服务,尽可能减少安全事件对正常工作带来的影响。如果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三)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
1.事后整改报告应在安全事件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2.事后情况报告由部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3.安全事件事后处置包括:进一步总结事件教训,研判安全现状、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如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继续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第六条 一般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部属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件,应及时、自主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7天内报送整改报告教育部科技司,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预警类信息的报告与处置。部属单位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国家、地方有关信息安全部门以及教育部通报的预警类信息的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八条 人事变更报告。部属单位的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 联络员、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九条 相关配套机制。教育部建立值守制度,在信息中心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各部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本单位值守制度,做到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部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 问责制度。部属单位应按照流程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妥善处置安全事件。如有瞒报、缓报、处置和整改不力等情况,将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