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网络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2 15:52:44

总则

为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加强对我校各单位(包含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所)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校内各单位所拥有的已建或在建的信息系统(包括各类信息系统和网站),无论是否对校外用户开放访问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登记备案管理

各信息系统负责单位应指定一名本单位教职工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信息系统负责单位需填写《中央民族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表》。

受理信息系统备案申请后,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分发信息系统备案编号;发现不符合备案规定的申请,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并重新备案。

信息系统负责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正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系统备案编号的效力、有效期及使用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提供信息系统备案编号。信息系统备案申请表中应注明相应信息系统的备案编号,其格式为:MUCICP备第××××××××号。各备案信息系统负责单位应在系统首页的页脚处标明该系统的备案编号,作为系统已备案的标记。未标明系统备案编号的,按未备案处理。

各信息系统的备案材料及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所颁发的备案编号长期有效。

备案材料的变更管理

各单位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发生某些变动或更改,且这些变动或更改涉及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备案材料时,系统负责人应在变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中央民族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材料变更处理,并向原备案单位通报变更结果。

各备案信息系统状况的监控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对校内所有的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一)如发现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的备案单位通报。

(二)如发现有未备案的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时,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应当及时向系统负责单位通报,并限期做相应的补充或改正。逾期不做相应的补充或改正,或所做的补充或改正不合格时,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有权断开其网络连接。

本条款所指的未备案的信息系统包括: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系统;虽已备案,但系统发生变动或更改,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重新备案却未备案的系统;虽已备案,但未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标注备案编号的系统。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中央民族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表

填表日期:

备案主体信息

信息系统名称


信息系统内容


信息系统负责单位名称


系统IP地址(内网)

*网络中心填写)


系统IP地址(外网)

*网络中心填写)


信息系统开发单位


服务器位置

*网络中心填写)


信息系统域名


联系人信息

信息系统单位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信息系统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信息系统管理员

姓名


联系方式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信息系统备案号

*网络中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