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校园网用户账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2 15:52:44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网管理,保障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校园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民族大学校园网的本校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使用校园网的用户。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是校园网用户账号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办理校园网账号开户、管理和注销等工作。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校园网用户账号及其信息从事各种活动。

二、 用户类型

第四条使用校园网访问互联网,必须办理上网账号,获得账号名和密码。

第五条校园网账户分为教工、学生、校外人员账户(含校外人员短期用户)、教工宿舍账户四类。

1.教工账户范围:(1)我校在编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正式聘任合同的非在编教职工;(2)学校聘请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来校挂职的校外管理干部;(3)各单位聘任的非在编教工。以上个人身份以人事处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

2.学生账户范围:(1)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2)经学校批准招收的计划外学生;(3)外籍留学生。以上学生身份分别由数字校园平台的同步身份数据,以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四个部门的书面证明为准;

3.校外人员账户范围: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需在校内上网的其他人员。校外人员身份以校内二级(处级)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证明须注明账户有效期)。其中,各单位临时聘任人员、来校访问、交流、培训人员及其它校外人员,按校外人员短期账号处理。

4. 教工宿舍账户范围:居住在校内宿舍的我校在编教职工。以本人所属校内二级(处级)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

三、 开户及命名规则

第六条凡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入学之前已集体开户, 账号是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包括字母)。新入职教工开通办公账号(办公账号为办公区上网账号,不能在宿舍区使用)以及其他类型用户须持本人工作证或相关证明到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办公室(南睿楼6层)办理开户手续。委托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授权证明。

窗口服务人员认真审核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开办相应类型账户。

第七条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个人用户只能开通一个账号,每个账号开通一个连接。

第八条账号命名规则:教工账号以工号命名;学生以学号命名。校外人员账户和教工宿舍账户由系统分配账号名。

第十条开户时须设定账号有效期。本校教工和学生账号有效期,与数字校园平台身份数据有效期同步;校外人员账户和教工宿舍账户以单位证明中指定的有效期为准,且最多为两年(短期账号最多为半年)。

四、 账号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网账号开办成功后,不得修改账号名称。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对校园网账号实行分类管理,按学校政策执行相应的计费标准。

第十三条用户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自助系统内更新,或告知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进行调整备案。

第十四条用户须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名称和密码,并对账号、密码和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各类用户须对本人账号下发生的一切网络行为及网费承担完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他人允许,禁止盗用他人账号上网。

第十七条不得利用校园网账号从事违法、违纪和威胁校园网运行安全的行为。

五、 暂停和销户

第十八条校园网账号余额为零时,用户可访问校内网络,但不能访问校外互联网。交费后,即时恢复使用。

第十九条所有超过有效期的账号将被停用。账号内有余额的用户在停用前,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南睿楼六层办公室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留校继续学习但学号发生变化的毕业生、留校工作的毕业生,须重新开户为新的用户类型,原账号均予以注销。

六、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不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法律法规,从事网上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封闭账号1周至1个月处罚;同时报送学校保卫部门和所在单位(学院),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对学生用户,还将通报给学工部门,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将账号借予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账号拥有人全权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盗用他人账号的,网络中心将盗用情况报送学校保卫部门和所在单位(学院),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七、 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重要事项,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