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信息门户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2 15:5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信息门户(以下简称“信息门户”)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门户是我校对内信息化服务的总窗口,汇集学校各类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在合理授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充分共享,提供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信息的沟通、交流、发布和共享平台,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是信息门户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户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信息门户的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技术支持及培训工作;

(二) 负责拟定信息门户运行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办法落实情况;

(三) 督促各部门对各自负责栏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 对各部门认定的通知发送人员、咨询员、信息员、部门办事员进行授权和备案;

(五) 根据规定,对信息门户各栏目的访问权限进行授权;

(六) 根据学校及各部门需求,对信息门户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所)是信息门户相关栏目信息的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数据更新,确保各系统的数据完善准确和认证接口的正常运行;

(二) 负责本部门通知发送人员、咨询员和信息员的认定和管理;

(三) 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工作;

(四) 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中本部门各事项的信息维护及网上办理;

(五) 及时准确回复在线咨询问题;

(六) 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门户的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通知公告栏目用于发布面向大部分师生的与学校日常工作相关的信息。无关信息禁止在该栏目发布,一经发现将立刻删除,并对发布人进行通报警告或停用其发布权限的处理。个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可通过站内信栏目进行。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系所要确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通讯录、校园服务指南和规章制度的信息采集,并及时对信息门户中相应栏目的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信息员的认定和更新,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进行授权和备案。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系所要确定专人(部门办事员)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中本部门各事项的信息管理和维护,并及时对用户提交的各事项办理申请进行线上审核。部门办事员的认定和更新,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进行授权和备案。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八条信息门户采用实名制进行管理。用户账号由用户本人负责,账号不得转借、转让。不得盗用他人账号。用户修改密码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

第九条信息门户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禁止一条信息多次发布。信息门户上发布的信息、上传的资料、讨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各类信息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门户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信息门户服务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对服务器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减或者删除。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用账号等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部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